凡进入本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同时享受高新区及教育科技园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高新区有关优惠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
1、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成都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IC生产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 经认定的IC生产企业,增值税按17%的税率征收后,2010年前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其销售自产软件部分增值税按17%的税率征收后,2010年前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软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二)、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政策
- 高新区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用于支持技术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技新项目。
- 高新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凡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都可申请高新区技术创新基金。资助方式为有偿使用(借款)和无偿资助。
- 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技术(工程)中心的,给予20万元资助;成功申报省级技术(工程)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资助经费用于技术(工程)中心建设。
- 企业新荣获国家、省(部)、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省(部)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市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同一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 企业新获得专利并经授权后,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
- 有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并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资料在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经审查属实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的奖励。
- 从高新区孵化毕业、当年成为纳税大户的企业,在区内新租用、购买或征地建设生产经营场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并可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
(三)、投融资及担保优惠政策
- 鼓励投资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融资担保,担保期1年以上的,按照担保总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奖励。
- 企业贷款用于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的,按1年期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争取担保机构为其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提供贷款担保的,按1年期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
二、教育科技园优惠扶持政策
-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始终保持在同类地域同等条件下的特惠价格。并可采取租金或房屋入股等多种方式与入孵企业合作。
- 给予入孵企业“创业资金”支持和“创业种子计划”支持,扶持创业企业发展。
- 积极帮助园内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区项目支持。积极为园区企业提供投融资、中介、培训和信息等全方位的服务。
三、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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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还可享受《成都市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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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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